「轉知」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桃園市或於桃園市就學、就業之人。
三、補助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學校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企業公司,且補助對象所屬之青年團隊成員須七成以上為青年,辦理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議題活動。
2、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且團隊成員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志願服務工作者。
2、短期性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長期性方案:
(1)服務期間二個月以上者,每週應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時。
(2)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其服務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七個月以上者,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志工團隊,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國際志願服務工作者。
2、一般性方案:首次或一次性前往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活動者。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常續性方案: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計畫性深耕服務,或與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服務者。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四、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並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但申請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者,應於本府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及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及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受補助方案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方案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且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核銷文件(如附件三),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本府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或籌備時間係屬跨年度或具合理事由未即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府核准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單位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事由者,本府得廢止補助。
附件: